| 价格 | 面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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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区域 | 全国 |
| 来源 | 万享供应链管理(上海)有限公司 |
详情描述:
口化妆品备案的,应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; (二)产品配方; (三)产品质量标准; (四)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,按下列顺序排列: 1、检验申请表; 2、检验受理通知书; 3、产品说明书; 4、卫生学(微生物、理化)检验报告; 5、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。 (五)产品原包装(含产品标签)。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,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(含产品标签); (六)产品在生产国(地区)或原产国(地区)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; (七)关于“疯牛病”有关问题的承诺书; (八)代理申报的,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; (九)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。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。 一、国家对进口化妆品配方的要求: 1、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,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、稳定剂等添加剂; 2、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,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; 3、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*名称,不得使用商品名; 4、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; 5、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,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; 6、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、矿物等原料的,应给出其学名(拉丁文); 7、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器官提取物的,应附原料的来源、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; 8、分装组配的产品(如染发、烫发类产品等)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; 9、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,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。
| 联系人 | 黄锦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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